2015年綜合所得稅報稅你該留意的事

Man Filling out Tax Form

5月又到了報稅季節,2015年的報稅有比較多的變動,對於特定族群都有某種程度的影響:有人可以少繳稅、有人卻是要多繳稅了,今年報稅比較大的變動項目有:

  1. 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職業者,以及有租金收入、高股利的投資族,今年五月將可少繳一點稅。
  2. 今年個人最低稅負課徵門檻,由600萬元調高至670萬元,死亡保險給付扣除額由3,000萬元調高至3,330萬元,對於海外所得、人壽保險規劃等都提高扣除額金額
  3. 對股票族的不利消息:今年開始股票股利中的可扣抵稅額只能減半扣抵,股利所得變成是加稅了
  4. 豪宅實價課稅範圍擴大:財政部今年下修全台豪宅強制實價課稅申報門檻,擴大豪宅實價課稅範圍。雙北部分,原售價逾8,000萬元才視為豪宅,新規定是台北市改以售價逾7,000萬元、新北市逾6,000萬元者,就要納入實價課稅對象。

要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以到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網站下載安裝綜所稅結算申報軟體,再進入報稅軟體後選擇憑證報稅,依照軟體指示下載所得資料後,檢查各項資料是否正確。如果你申報扣除的金額沒有超過向國稅局查詢得出的金額者,申報時可以免附相關單據。

不過,有時候國稅局蒐集的扣除額資料不見得完整,因此,平時仍應保存相關的單據,以便適用列舉扣除額。如果下載資料有缺漏時可以再自行添加。除了標準扣除額(單身者79,000元;有配偶者158,000元)外,當然你也可以選擇採列舉扣除額(如:捐贈、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及房屋租金支出)扣除,最後由軟體進行試算,然後選擇繳稅方式後把申報資料上傳就可以申報完成。

一般人報稅時容易犯的錯誤是:人身保險費每人每年最多可以申報2.4萬元,但只有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保險費才能申報 ,有些人會把兄弟姊妹或其他親屬的保險費申報扣除,這是錯誤的申報方式,全民健保費則可全額申報。疾病就醫,經醫療院所治療後所開立的單據,都可以於報稅時檢附單據正本申報扣除,但屬於美容整型支出、看護支出等,因為不屬於醫療,所以都不能申報抵稅;另外,醫藥費收據中如果商業保險已經給付部分的金額,這一部份就應該先減除,剩下不足的:保險沒有給付的部分才能申報。

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
醫師、律師、會計師等執行業務職業者、或是夫妻二人的所得除了薪水外,還有房屋出租的租金收入、公司給的獎金、股票配發的股利、銀行存款利息等收入的,今年報稅就多了一項利多。過去他們申報所得稅時,夫妻兩人合計的所得淨額會比單身時各自分開計算要多,課稅適用稅率級距也會跟著拉高,要繳的稅金自然比較多。
自今年開始,在國稅局提供的報稅軟體的試算上,除了原有的夫妻合併申報、夫或妻薪資所得分開,但其餘各類所得合併計算稅額兩種方式外,將會多了一種:夫妻各類所得分開計算的方式,你可以就這三種試算結果,選擇一種對你最省稅的方式申報。

不過要注意的是: 具家戶性質的特別扣除額,夫妻課稅仍以家戶為單位,並非雙方都有一個同等額度的扣除額。像是子女免稅額、房貸支出扣除額等,如選擇以夫為家戶納稅義務人,則要由夫申報減除;且夫妻仍共用27萬元的儲蓄投資扣除額額度。例如夫有15萬利息收入,他扣除了15萬儲蓄扣除額後,妻也只有剩下12萬的扣除額可用,並非是二個人都各有27萬扣除額。由於夫妻各類所得計算的方式,有多種計算方式可以試算,為了避免錯誤,建議還是下載國稅局報稅軟體後進行試算,軟體本身會為你列出最佳的報稅方式,這是比較穩當的做法。
個人基本所得稅額申報項目更新:

從民國95年開始實施的最低稅負制,如果個人綜合所得淨額加上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及非現金捐贈扣除額等4項所得,超過600萬就要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今年已改為超過670萬才需要填寫,而特定保險給付也從原本的3,000萬元,增加為每一申報戶全年死亡給付在3,300萬以內者免予計入。在海外所得方面,就要留意自己在去年是否有出售註冊地在境外的海外基金,或是有在境外投資所賺的錢匯回台灣,金額是否超過670萬了。
要記得申報證所稅:

證所稅是在102年恢復課稅,去年首度申報,買賣上市櫃公司股票因為其交易所得目前仍是免稅,因此僅有上市櫃公司股票交易者,不用申報。
但若交易標的是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興櫃股票出售張數超過100張、出售屬承銷取得的IPO股票達到10張以上者,就要申報證所稅。

證所稅為單獨分開計稅,不必併入綜所稅計算,單獨計算後再與所得稅合併申報。同一申報戶的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若有證所稅所得,必須填在同一張申報書上。

民國103年度出售房屋要記得一併申報:

依照所得稅法規定,個人出售房屋,如能提出交易時成交價額及成本費用的證明文件者,其財產交易所得計算,依法核實認定;如果沒有核實申報房屋交易所得、未提供交易時的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未查得交易時之實際成交金額或原始取得成本者,稽徵機關應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
一、如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以查得的實際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再以該收入的15%計算其出售房屋之所得額:

(一)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以下同)7,000萬元以上。

(二)新北市,房地總成交金額6,000萬元以上。

(三)台北市及新北市以外地區,房地總成交金額4,000萬元以上。

二、除前述規定情形外,按房屋評定現值之一定比例計算其所得額。

出售高價豪宅的納稅人,在實價課稅原則下,即使未舉證成本,也需以房地出售實際總價乘上房地比(即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屬於房屋的售價,再依15%的推計率計算售屋利得,並按5%至40%的所得稅率,繳納售屋財產交易所得稅。
簡單說出售高價豪宅有二種狀況:

  1. 有買賣價資料

計算方式是:
(賣價-買價-仲介費等成本) x房地比(即房屋評定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
稅額

(稅額+個人年度綜合所得) x 5%~40%課稅級距=當年度應繳綜所稅
舉例:

A君賣出9,500萬住宅,當初買價6,300萬,仲介費等成本380萬元,

9,500萬 – 6,300萬 – 380萬=2,620萬

2,620萬 x房地比0.3(假設房地比=3:7)=786萬

786萬+A君年薪150萬=936萬,再依課稅級距40%課稅。

  1. 無買賣價資料

若無法舉證買進成本但有賣出價,又舉不出任何成本資料時,政府就會依實際售價15%做為售屋所得,再乘以房地比=稅額,再加上個人年度綜合所得x 5%~40%級距。

舉例:
A君賣出9,500萬住宅,無任何成本資料

9,500萬 x 15%=1,425萬

1,425萬x房地比0.3(假設房地比=3:7)=427.5萬

427.5萬+A君年薪150萬=577.5萬,再依課稅級距40%課稅。

不過自101年8月1日起已有房地買賣之實價登錄資料,因此已常見國稅局針對「已課豪宅房屋稅之房屋」、交易頻繁者(同一人一年內出售6戶以上,尤其是在雙北、桃園、台中四縣市)、預售屋或不動產交易金額較大(都會地區成交總價在3000萬元以上)有改按實際成交價格課徵財產交易所得之案例。建議不論買入或賣出房地,皆應保存交易時資金流程憑據(例如收付款票據影本)、支付仲介費、契稅、奢侈稅、代書費、裝潢費收據,作為取得費用或成本,在國稅局查核時才有應對之憑據免得被補徵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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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 AgriLife Today)

報稅季節到了,利用合法節稅為自己省稅

稅

原文刊載於今周刊: http://www.businesstoday.com.tw/article-content-80499-107038

又到了報稅季節了,今年免稅額、扣除額等有更改,到底有那些資料更改了呢? 其中最大的變動是證券交易所得稅,跟不動產實價課稅在今年五月都是第一次申報,因此你要留意一下自己是否有符合課稅標準,是否需要增加申報的項目? 如果是可以節稅的,也別忽略自己的權益,合法節稅方式就要多加留意了!

首先:

1.今年的免稅額、標準扣除額、特別扣除額都有調高了,這意味著大家可以因此少繳一點稅了:

20140404免稅額

2. 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今年還是一樣適用

自101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育有5歲以下子女,在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可減除每人每年25,000元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今年還是一樣適用,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列報減除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一、經減除本特別扣除額後,納稅義務人全年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或納稅義務人本人 或配偶之薪資所得分開計算稅額,適用 稅率在20%以上。

二、納稅義務人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600萬元。

3. 102年度起個人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所得,須核實申報課徵綜合所得稅

這部份的課稅主要是針對出售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所得,課稅的方式是按 15%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只是在報稅時要一起申報。

A. 證券交易類別

102 年至 103 年個人的下列證券交易所得應核實課徵綜合所得稅:

(1)未上市、未上櫃股票。

(2)當年度出售興櫃股票數量合計在 10 萬股以上者。

(3)IPO股票,但排除下列情形:

① 屬101年12月31日以前初次上市、上櫃的股票。

② 屬承銷取得各該初次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數量在 1 萬股以下。

B.所得計算方式:

(1)證券交易所得額=交易時成交金額-原始取得成本-必要費用。

(2)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的證券交易所得額,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其個別計算損益後,按 15%的稅率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由納稅義務人於辦理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合併報繳

舉例:某甲買進興櫃X公司股票,每股原價10元買進100張,後來以每股30元賣出,那麼他要繳的稅是:

30元x 100張 –10元x100張—12,750元(手續費+證交稅)=1,987,250元

1,987,250元x15%=298,088元, 某甲需要繳交的證所稅就是298,088元,它是分開計算應納稅額的。

4. 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

以前個人出售房屋採用房屋評定現值、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方式來繳稅,但是自從實價登錄上路後,由於國稅局可以掌握交易之成交金額,因此個人有可能在售屋後會被國稅局要求必須依實價申報,最後可能也必須補稅。這是今年報稅最需要注意的,報載有民眾售屋後以房屋評定現值370萬元之20%計算,申報財產交易所得約74萬元,但國稅局查得他97年間實際係以2600萬元向建設公司購得,後來以總價2850萬元出售,實際獲利250萬,扣除相關費用後,認定房屋財產交易所得約115萬元,短報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約40萬餘元,最後遭補稅及送罰。

因為以房屋評定現值申報,所得金額大多遠低於實際獲利金額申報,因此多數民眾都採用此種方式申報;國稅局近來則是取得售屋人原始成本,再要求納稅人改以實際獲利金額申報,也就是所謂的實價查稅。

因此財政部”10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中規定:

個人出售房屋,已提供或是稽徵機關已查獲實際成交金額及取得成本者,財產交易所得額的計算,就是核實認定。如果沒有提供成交金額及原始取得成本,或稽徵機關也查不到時,就按照新規定計算財產交易所得額。

雙北總成交金額8千萬以上、雙北以外5千萬以上房屋,適用按照出售時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評定現值總額的比例,計算歸屬房屋收入,再以收入的15%,計算出售房屋之所得額,這就是財產交易所得,須在所得稅中申報。

至於非豪宅部分,102年的房屋交易所得標準,維持往年按房屋評定現值的一定百分比核定。

國稅局調查發現,台北市都市化程度平均,整體房地價格與上年度比較,尚稱平穩,因此不予分區並且維持上年度標準,按房屋評現現值42%計算,僅就價格漲幅較大的高級住宅,按較高所得額標準48%核定。

茲將以上內容重點整理如下:

20140404出售房屋交易所得

所以現在民眾售屋所得必須併入綜所稅申報,所得金額計算方式有兩種,一是實價課稅,計算方式是以交易金額減掉當初買價及仲介費用等成本後,以房屋部份獲利金額申報;
另一則是以評定價值計算,如無法提出成本証明文件,以房屋評定現值加乘財政部核定的所得標準比率,計算所得金額後,併入綜所稅申報。在第一種實價課稅算法,個人出售房屋,計算財產交易所得時,需要注意的是交易所得部份可減除一些成本及費用,它有以下項目:

個人出售房屋,可減除的相關成本及費用如下:

一. 成本方面:包括

1. 取得房屋的價金。

2. 購入房屋達到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的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監證或公證費、 仲介費等)。

3. 當初這幢房子登記在自己名下前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

4. 取得房屋所有權後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而且不是2年內所能耗竭的增置、改良或修繕費。

二. 移轉費用方面:

為出售房屋支付的必要費用如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

因此建議在買賣房子過程中應該妥善保管各種費用(代書費、規費、仲介費、廣告費、清潔費、搬運費…等等)單據,以便在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時可以提出證明,以扣除相關成本及費用,避免因為無法提出證明而多繳稅,甚至是被補稅就划不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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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LendingMemo)